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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

税费管理的通知

2009年10月19日 穗地税发[2009]22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切实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减免税费管理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规定,现就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我局主管税费种的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备案提请
  (一)提请备案时间
  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费条件的纳税人,应于享受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见附件1)的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对超期可补报备的备案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请备案应提交资料
  纳税人提请备案类减免税费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见附件2),内容包含减免税费项目、依据、范围、期限、预计减免税费金额等;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的备案资料;
  3、主管地税机关依法依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备案的受理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费备案材料后,应审核纳税人报备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填写《受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报备的减免税项目不属备案类减免税费范围或不属我局管辖业务范围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告知纳税人。
  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和提交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等文件办理时限、程序要求,做好备案类减免税费受理工作。
  三、备案类减免税费的后续管理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费备案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项目、年限、金额等情况,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减免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84号)要求做好备案类减免税费台帐登记和减免税费数据统计工作。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对纳税人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主要检查内容:纳税人是否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费的主体资格要求,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费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向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享受减免税费;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税;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费情况;已享受减免税费是否未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检查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纳税人减免税资格。
  (三)对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费条件的纳税人未按本通知提请备案时间规定提请备案又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向税务机关补报送备案资料;纳税人不予改正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减免,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并执行备案类减免事项,但主管地税机关在实施纳税检查或税务约谈中发现其不符合执行备案事项条件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见附件5),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应纳税调整。
  (五)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执行减免税情况,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六)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辖内纳税人季度和年度享受《备案类减免税费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类减免税费情况》内容包括本期备案类减免税费数据、减免税主要政策和类型、减免税行业分布、减免税额占入库数比例、贯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做法、减免税成效、执行政策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等。
  (七)各级要通过纳税人学校、广州地税网站、各区(市)地税局网站、媒体等平台和举办税收优惠政策报告会,加强对备案类减免税费政策的宣传辅导,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不报备自行享受备案减免的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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