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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纳税申报的时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限为: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二、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年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数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查账)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同时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6、按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报送的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税收优惠的备案事项等);
    7、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纳税人
    除按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要求报送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总分机构企业的组织架构、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划拨经费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
   (三)、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
    1、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拥有或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等内容(具体格式由企业自行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
    3、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报软件的使用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局继续使用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及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
    四、税收优惠事项的备案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穗国税发【2009】187号规定执行。列入备案管理的各类减免税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其它项目详见穗国税发【2009】187号,可通过直属局的网页查询.网址 http://www.12366.gov.cn/zhishu ,查询路径: 直属局首页-税收宣传-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相关政策及要求-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及流程一览表)。
    五、资产损失事项的审批
    1.审批范围              
    (1)我局经管的居民企业
    (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
    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列名的企业【即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资产损失事项,直接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联系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杨柱  联系电话:38352121);
    2.受理期限
    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审批权限
    企业资产损失: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税务管理分局(科)审批;损失金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区、县级市国税局审批;损失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市国税局审批;损失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税务管理分局(科)审批;损失金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区、县级市国税局审批;损失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市国税局审批;损失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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